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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普通程序简化审存在的题目及对策

当前普通程序简化审存在的题目及对策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的框架内,对某些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条件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用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2003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后,师河区7人民***与审判机关密切配合,对普通程序简化审作尝试性探索。2003年该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62件,审查后提起公诉142件,其中普通程序采用简易化审理14件,占提起公诉案件的10%.

  这一庭审方式的启动,在节省诉讼资源、进步诉讼效率、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保护被害人利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新的尝试,不可避免地有不完备之处,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该程序提出以下看法,以期在立法中逐步加以完善。

  一、普通程序简化审在实践中存在的

  1、操纵制度不规范。《若干意见》中,固然制订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章制度,但不完善或执行起来不规范,缺乏一整套配套的`措施。如关于庭前证据展示的题目,我国还没有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的是自己以为是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在这个题目上,辩护律师、法官和公诉人存在着分歧。辩护律师从法院看到的指控犯罪的证据只是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对一些细节或者辅助证据尤其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不了解。而对于公诉人来说,并不了解辩护律师所把握的辩护证据,这就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顺利进行增加了变数。

  2、被告人适用范围不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为保障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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