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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登记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商标冲突的处理

内容提要: 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虽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但只要是对字号的善意合理使用,其仍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是判定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即存在需要跨类保护时才有认定的必要,驰名商标认定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

在先登记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商标冲突的处理

■案号 一审:(2011)合民三初字第00117号 二审:(2012)皖民三终字第00005号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营口凯伦咖啡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凯伦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铜陵市凯伦西餐厅。

营 口 凯 伦 公 司 提 供 的 第3240219号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记载:“凱倫”商标,注册人是营口凯伦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 200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 2010年1月22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给营口凯伦公司颁发辽宁省著名商标证书,记载:你单位第3240219号“凱倫”商标被认定为辽宁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2010年01月22日至2013年01月22日。

2003年3月20日,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记载的企业申请名称为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经营范围为咖啡、西餐、茗茶。2003年4月4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给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两个投资人投资10万元,在长江中路中联大厦设立私营合伙企业,名称为铜陵市凯伦西餐厅,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自2003年4月4日至2003年10月3日。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的企业基本信息表记载:企业名称铜陵市凯伦西餐厅(普通合伙);经营场所铜陵市长江中路中联大厦二楼;经营范围咖啡、西餐、茶艺服务;法定代表人崔治国;成立日期 2003年4月9日,经营期限2003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登记机关安徽省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于经营期间在二楼店面门头的黄色面板上醒目写有“KARENCOFFEE凯伦咖啡”字样,其经营时使用的纸巾上印有“凯伦咖啡会所、Coffee”等字样。营口凯伦公司在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为2932.8元。

营口凯伦公司认为,铜陵市凯伦西餐厅自2003年4月以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凯伦”文字和在店面门头及纸巾上使用“凯伦”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凱倫”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遂于2011年7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停止使用“凯伦”名称;铜陵市凯伦西餐厅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营口凯伦公司造成的损失3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凱倫”商标为驰名商标。

铜陵市凯伦西餐厅辩称:1.营口凯伦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因为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企业字号中使用的“凯伦”文字与营口凯伦公司的“凱倫”商标无关,而简体“凯伦”商标的权利人不是营口凯伦公司。同时铜陵市凯伦西餐厅2003年3月即在安徽省铜陵市申请“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的企业名称,并依法被核准注册。至此,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依法完全拥有该名称的使用权,并在被核准的区域内具有排他使用的权利,任何包括商标使用权在内的其他权利的行使都不得侵犯该名称权。 2.2004年1月,营口凯伦公司抢注了“凱倫”商标,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此“凱倫”商标非彼“凯伦”商标,所以此“凱倫”商标与“凯伦”字号的企业名称之间也没有任何侵权的可能性。而且,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将“凯伦”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先,营口凯伦公司抢注该字号为商标,其本身就是侵犯了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的在先权利,只是铜陵市凯伦西餐厅没有主张该权利,但并不是放弃该权利,更不能否认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依法拥有该字号的使用权。故也不存在侵犯营口凯伦公司商标使用权的事实。 3.营口凯伦公司不符合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该商标也不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实质要件。请求法院驳回营口凯伦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营口凯伦公司在本案以其享有“凱倫”和“凯伦”两项文字商标专有权为由,指控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在其企业名称及其他相关经营行为中使用“凯伦”文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营口凯伦公司是第3240219号“凱倫”文字商标的注册人,即营口凯伦公司在200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期间对“凱倫”文字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

本案的焦点是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在其名称中使用“凯伦”文字,以及在企业店面门头上使用的“凯伦咖啡”字样和在经营中印制的纸巾上使用“凯伦咖啡西餐”字样,是否 侵 犯 营 口 凯 伦 公 司 享 有 的 第3240219号“凱倫”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的企业名称核准于2003年4月4日,该企业实际成立于2003年4月9日,即该企业于 2003年4月9日始就享有对现有名称及名称中字号的使用权。而营口凯伦公司获得第3240219号“凱倫”文字注册商标的时间是2004年1月14日,该时间点显然迟于铜陵市凯伦西餐厅获得其企业名称及名称中字号“凯伦”使用权的时间,即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对“凯伦”文字作为在企业名称中的使用权对于营口凯伦公司的“凱倫”文字商标而言,属于在先使用权,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准则,即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凯伦”作为字号,对第3240219号“凱倫”文字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铜 陵 市 凯 伦 西 餐 厅 尽 管 自2003年4月9日始享有对现有名称的使用权,但其在使用该名称及字号时必须依法规范使用,其在店面门头上使用“凯伦咖啡”以及在纸巾上使用“凯伦咖啡西餐”等情节中,对“凯伦”文字的使用显然不属于规范使用名称和字号的情形,也不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的情形。从该使用的形式和内容看,尽管上述文字是 “凯伦咖啡”和“凯伦咖啡西餐”等文字组合,但“凯伦”两字是词组中的核心文字,属于对“凯伦”文字的突出使用,意在宣示其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或标识,从而使“凯伦”文字起到了商标的功能。而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仅获得对“凯伦”文字作为名称中字号在先使用权,该先用权不能及于“凯伦”作为商标使用的功能,因为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实行先申请和优先保护注册商标原则。因此,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将“凯伦”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与营口凯伦公司的“凱倫”文字注册商标发生了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