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探析
毕业论文2.63W
[摘 要] 比较《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物权法》在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立法价值取向有所发展和变化。然而,细究《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为充分发挥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价值功能,应当予以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物权法;遗失物拾得制度;基本内容;发展;完善
所谓遗失物拾得制度是指规制因遗失物拾得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遗失物拾得制度作为一国物权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始终以其独特的制度功能对进一步明确物的回属,定分止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试以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为视角,对我国《物权法》中的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我国《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
2007年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遗失物拾得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本文在侧重分析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的基础上,将我国《物权法》中的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概括如下。
(一)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
1.拾得人的义务。(1)返还遗失物义务。即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对权利人负有返还义务。(2)通知义务。即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3)送交义务。即拾得人若不愿履行通知义务,则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分。(3)保管义务。即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分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2.拾得人的权利。(1)用度偿还请求权。即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用度。(2)意定报酬请求权。即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报酬给付义务。(3)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即权利人支付必要用度和意定报酬的义务与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若权利人不支付必要用度和报酬,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二)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
1.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拾得人和有关部分均可成为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主体。
2.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事由。拾得人和有关部分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时间。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分前,有关部分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关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所谓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是指拾得人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尽返还遗失物的情形。其法律后果是:若拾得人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尽返还遗失物,则拾得人丧失用度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的民事责任。
(四)关于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回属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回国家所有。
(五)关于拾得人对遗失物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就拾得人而言,若拾得人对遗失物无权处分,则拾得人同样丧失用度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就权利人而言,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用度。权利人支付所付的用度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此外,就受让人而言,若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则受让人实际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二、《物权法》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 物权法;遗失物拾得制度;基本内容;发展;完善
所谓遗失物拾得制度是指规制因遗失物拾得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遗失物拾得制度作为一国物权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始终以其独特的制度功能对进一步明确物的回属,定分止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试以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为视角,对我国《物权法》中的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我国《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
2007年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遗失物拾得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本文在侧重分析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的基础上,将我国《物权法》中的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概括如下。
(一)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
1.拾得人的义务。(1)返还遗失物义务。即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对权利人负有返还义务。(2)通知义务。即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3)送交义务。即拾得人若不愿履行通知义务,则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分。(3)保管义务。即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分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2.拾得人的权利。(1)用度偿还请求权。即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用度。(2)意定报酬请求权。即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报酬给付义务。(3)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即权利人支付必要用度和意定报酬的义务与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若权利人不支付必要用度和报酬,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二)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
1.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拾得人和有关部分均可成为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主体。
2.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事由。拾得人和有关部分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时间。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分前,有关部分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关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所谓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是指拾得人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尽返还遗失物的情形。其法律后果是:若拾得人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尽返还遗失物,则拾得人丧失用度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的民事责任。
(四)关于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回属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回国家所有。
(五)关于拾得人对遗失物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就拾得人而言,若拾得人对遗失物无权处分,则拾得人同样丧失用度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就权利人而言,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用度。权利人支付所付的用度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此外,就受让人而言,若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则受让人实际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二、《物权法》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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