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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探讨

《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也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和程序,采取的制度和。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

对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探讨

 一、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就我国现实而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目标是:第一,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第二,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三,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性;第四,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符合效益原则;第五,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出发,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适应性原则,即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第三,规范性原则。即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要符合并体现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能规范会计事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不能顾此失彼。第四,科学性原则。制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科学合理,以使所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便于操作和执行;必须利于控制和检查,有了解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手段和途径;要根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以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更加适应管理需要。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

1、明确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即“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具体要求是:第一,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避免因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诿,甚至越权行事,造成管理失控。第二,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同时,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之间也要实行职务分离。职务分离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防止因权限集中、职务重叠而造成的贪腐、舞弊和决策失误。第三,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制约。

如汇出一笔采购货款,要由采购经办人填写请款单,供应计划员?或供应部门负责人审查请款数额、内容及收款单位是否符合合同和计划,会计员审核请款单的内容并核对采购预算后编制付款凭证,最后由出纳员凭手续完整的付款凭证办理汇款结算?出纳员开出汇款结算凭证,还要通过会计员审核?,前后须经四人分工负责处理。而采购汇款的报账业务,则规定要经过采购经办人填写报账单,货物提运人员提货,仓库保管员验收数量,检查员验收质量,以及会计员审核发票、账单及验收凭证,编制转账凭证报销。

2、会计机构内部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内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要求,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账人员记账。再如单位发放工资,应当由工资核算人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和分发工资,记账人员记账。银行票据的签发印鉴,必须有两人分别掌管;不相容会计工作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在手工会计系统中,应收账款的总账和顾客明细账应由不同的人来记录,而记录现金收入和支出的人员不应负责调节银行账户;在机信息系统(CIS)部门内,及CIS部门与使用部门之间应进行适当的职责划分,CIS系统的很多职能,如系统、程序设计、电脑操作和数据控制应被分开,另外,CIS不应更正使用部门送交的数据资料,并且在组织上应独立于使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