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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债券SPV相关题目探讨

巨灾风险债券SPV相关题目探讨
内容摘要: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机构)是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的关键环节和核心气力。本文从我国当前的市场条件出发,鉴戒资产证券化相关研究成果,并考虑到巨灾风险债券的特殊性,对SPV的法律组织形式、设立主体和风险隔离措施等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的基本题目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巨灾风险债券 SPV
  
  巨灾风险债券(Catastrophe Bond)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巨灾事故频繁发生且损失幅度不断进步的大背景下催生出来的一种新型ART(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其出现不仅增强了保险业的承保能力,为保险业的发展注进了新的活力,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从分散化投资组合中获得较高收益的有效途径,对保险业乃至整个金融业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机构)作为证券化活动的中介,在巨灾风险债券的运作中扮演着关乎成败的角色。但国内外目前有关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SPV的专门研究较少。在当前国际范围内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开展得如火如荼的大环境下,国内学术界和相关部分将诸如洪水、地震等大的自然灾难进行证券化操纵以转移风险、融通资金的呼声越来越高。鉴于SPV在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的核心地位,本文鉴戒资产证券化SPV相关研究中的某些共叫,同时考虑巨灾风险债券的特殊性,对这方面的基本题目做初步探讨,以期能为巨灾风险债券这种新型工具在我国实际投进使用提供某些鉴戒。
  
  巨灾风险债券及其SPV概述
  
  巨灾风险债券是迄今为止运用得最为广泛和成熟的ART工具之一。它是由原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或其设立或指定的SPV)发行的收益率直接取决于该公司或整个行业巨灾损失状况的特殊债券。与普通债券不同的是,巨灾风险债券本金的返还与否取决于特定事件的发生。若发生债券预先规定的触发事件(Triggering Event),那么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偿付本金或利息的义务将部分乃至全部被免除。债券发行人(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将运用该笔基金进行理赔。相比传统再保险,巨灾风险债券具有违约风险和道德风险小,交易本钱低以及分散投资者投资组合风险进步收益的上风,而且作为再保险的补充甚至替换,正日益发展成为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新宠儿。典型的巨灾风险债券结构见图1所示。
  
  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SPV的职责就在于向原(再)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以未来保险期间内的现金流为依托面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发行债券,继而用投资者缴纳的投资款项进行短期投资或将这笔资金存进一个信托基金,投资所得将在巨灾事故发生或损失达到一定幅度用于向原(再)保险人理赔,反之则用于偿付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回报。SPV是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的关键环节和核心气力,可以说是巨灾风险证券化中最具匠心之作,它的运行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债券的运行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保险证券化运作较早的国家,巨灾风险债券通常是由旨在借此转移巨灾风险的(再)保险人设立或通过一个既有的SPV来运作的,此SPV一般是一个持有诸如开曼群岛和百慕大这样的离岸金融市场保险经营许可证的具有特殊目的的再保险公司(通常是有限责任公司)。SPV离岸经营的目的在于享受离岸金融市场对经营主体的低资本金要求和税收优惠。SPV受(再)保险人的委托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发行债券,债券发行所筹资金通常会被列进一个抵押性的账户或信托基金用以作为SPV对再保险合同的另一方或者债券持有人的支付义务的保证。自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风险证券化运作开始崭露头角以来,就美国而言,其保险连接证券的运作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其中值得称道的就是对SPV的独立性和破产风险隔离(bankruptcy remote)的严格要求,主要包括:发起的(再)保险人只是作为证券化交易的组织者而非直接参与交易;SPV在组织和会计核算上与发起人保持独立;SPV只限于从事与证券化有关的业务;SPV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对其自身来说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数额,而真正是由一个离岸的慈善性的信托机构享有这些资金治理权,而这一信托机构不是发起人的成员,与它也没有直接的联系;以及其他一些关于SPV的治理结构和组织形式的限制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