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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计生条例:婚假15日产假180日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将全面施行新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省公民婚假、产假、护理假分别为15天、180天和15天。

黑龙江新计生条例:婚假15日产假180日

婚假产假护理假延长 假期工资照发

今天上午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假期工资照发。

六种情形可在两个子女的基础上再生育一胎

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条例根据我省实际,对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规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针对特别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独生子女家庭继续享受优待政策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有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继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政策。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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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边境地区人口可生三胎

近日,黑龙江省重新修改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产假、护理假、婚假等内容重新作出明确规定。其中首次提到,夫妻均为边境县市区居民等六种情形可以生育三胎。

《条例》规定了在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具备以下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夫妻双方都是黑龙江省内边境地区居民的,住在省内黑河市爱辉区、东宁、虎林、抚远、绥芬河等18个边境县(市、区)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子女以上的,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另外一个就是针对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从这个新规中就可以看出,对再婚夫妻再生育的条件,《条例》是做出了有利于再婚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规定,同时在“五小民族”的基础上首次又增加了锡伯族和俄罗斯族再生育的规定也成为了本次条例修改的亮点。

按照取消晚婚、晚育假规定后不做减法的原则,同时又考虑婚检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儿缺陷发生。《条例》就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是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婚假15天,特殊情况还可以参照医疗单位的意见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假期工资还要照发。其中尤为要注意到一点,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也是黑龙江在全国首家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