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探索医疗保险市场化模式
作为国家综合医改试点省,安徽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为突破口,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管办分开、政事分开,旨在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质量。
调查表、新农合基金相关法律告知书、医院诊断书、入院出院记录、病人费用清单、参合证明……在安徽许多地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群众在医院治疗后,都能方便地在商业保险机构与有关部门设立的联合办公室和理赔服务窗口办理手续。病人只要缴纳应交的费用,剩下的部分由医院和保险公司结算,不需要病人到保险公司索赔。这是安徽率先在全国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试点后,市场化的“一站式”服务给患者家庭带来的便捷。
作为国家综合医改试点省,安徽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为突破口,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管办分开、政事分开,旨在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质量。省医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安徽,政府目前的医保管理力量薄弱,如新农合每个县的工作人员仅有数名,难以管理到位,更难以有效控费。而商业保险公司拥有精算、后台管理等一系列专业人员,推进商业保险承办基本医保试点可以借助其专业的管理能力和健全的组织网络,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经过激烈竞标,由安徽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安徽保监局,招标确定6家商业保险机构获得经办资格。从2015年7月1日起,安徽25个已经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运行的地区,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试点。从一年的试点运行情况看,安徽在医疗保险领域的市场化探索已经取得明显效果。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政府不仅实现了“办事不养人”,而且赔付效率明显提高。同时,专业保险公司采取由有经验的查勘员和有医学背景的医勘人员实行“双重保障”,有效挤压了恶意骗保与过度医疗的空间。
拓展阅读: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实施办法
为科学合理调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格,保障药品公平可及,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范围
《2015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
二、调整方法
(一)参考省级中标价。
依据2014年以来公布的全国各省(市、区)最近一次省级集中招标中标价格的最低价(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中标价”),调整相应药品的医保支付参考价。
(二)参考平均幅度。
依据统计分析相关药品全国最低中标价与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的平均降幅(算术平均值),对仅有安徽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的药品,统一按平均降幅调整医保支付参考价。
(三)参考相关政策。
属于非省级招标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没有政府定价的按照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销售。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以全国统一价作为医保支付参考价;国家谈判药品属我省医保目录内的.,以谈判价格作为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
三、实施步骤
(一)信息公示。
1.对在外省(市、区)省级集中招标有中标价格的药品,其按全国最低中标价待调整的医保支付参考价,通过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后台对生产企业公示,省医药采购监管办接受企业质疑、澄清。
2.对仅有安徽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的药品,其统一按平均降幅待调整的医保支付参考价,通过省采购平台后台公示,省医药采购监管办接受企业质疑、澄清。
(二)结果确认。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登录省采购平台,对调整后的医保支付参考价进行确认,逾期不确认者视为放弃。
(三)公布实施。
调整的医保支付参考价由联席会议部门通过省采购平台联合公布实施。
四、相关要求
(一)完善挂网采购。
1.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与调整的医保支付参考价一并执行。由医疗机构直接采购,按实际采购价销售,不再制定医保支付参考价。
2.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520)和我省基本用药目录(1118)的,纳入相应的采购比例管理。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1.对生产企业不予确认医保支付参考价的药品,纳入挂网采购药品管理,在规定比例内采购。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高于2015年我省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采购,并按实际采购价销售。
2.在新一轮采购周期内,对生产企业不予确认医保支付参考价的药品,年采购金额以2016年采购金额的40%为基准,超出部分在省采购平台进行公示,由医疗机构在带量采购价格基础上实行阶梯降价。
3.探索强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调整的医保支付参考价,并带入下一轮药品带量采购等集中采购。
(三)实施动态调整。
1.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全国省级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及我省带量采购谈判情况,动态调整医保支付参考价,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
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对采购量大、多个厂家生产的药品,充分发挥竞争作用,探索创新医保支付价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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