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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方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发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核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甘肃省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方案

据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各缴存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在通知发布后,按照规定到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完成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审核。

2016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

2016年度的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6倍。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兰州市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330元/人,经过计算单位的缴存基数高限为15083元/人,缴存基数低限为3017元/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高限为15000元/人,缴存基数低限为5000元/人。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

拓展阅读

2016甘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七、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九、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的; 十、缴存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十一、缴存职工调离甘肃省或调入(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

十二、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贲门癌、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癌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脑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严重脑损伤;帕金森症;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