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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待遇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到工伤待遇 ,但在上海,由于不同的劳动者主体适用不同的社会保险规定,缴纳不同的社会保险,导致了不同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虽然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相同,而享受到的工伤待遇可能不同。那么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到底能够享受到哪些工伤待遇呢?

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待遇

案情简介

熊某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于2008年7月进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机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熊某缴纳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08年10月31日,熊某在机械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2009年3月19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9年6月5日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后熊某领取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待遇52000元。熊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工伤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熊某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熊某于2009年8月2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49378元。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熊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熊某不服,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机械公司已经为熊某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熊某也已经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故熊某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熊某不服,遂上诉至二审法院,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熊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之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医疗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综合保险的,则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综合保险的,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