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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工伤伤残待遇赔偿标准

辽阳市工伤伤残待遇赔偿标准分别不同级别的,有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的,也有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以下是详细介绍!

辽阳市工伤伤残待遇赔偿标准

  辽阳市工伤伤残待遇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辽阳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辽阳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工亡待遇标准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相关工作的函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科

  辽市地税社便函〔2016〕5号

各县(市)区局,开发区分局: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辽市人社发〔2016〕96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征收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我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全市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标准征收工伤保险费。各分局要在8月31日前,完成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二、办理流程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从即日起到主管社保机构,办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核定,并取得社保局制发的《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在8月份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8月31日之前,持《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从9月1日开始,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办理业务的模块和人员

各分局应在“老金税三期”中“险种登记”模块,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修改。请各分局根据具体的操作权限设置,确定人员专门办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业务,并把该人员的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于8月3日前,自行报送给同级社保局,同时上报市局社保科备查。

报送路径ftp://市局社保科/赵晓霏/调整工伤保险费率人员联系方式文件夹下。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社保科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