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放管服自查报告
加强下放事权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水利局放管服自查报告,欢迎阅读参考!
水利局放管服自查报告一
市水务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精神,做到思想先行、行动靠前,主动打好改革攻坚战。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市水务局统一思想,提升认识,增强做好“放管服” 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推动网上审批、电子政务服务,切实为办事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主动上门服务,以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自觉审批,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公正性。
二是把握重点、提高效率。重点抓好“放、管、服”三项任务,“放”是简字当头、大道至简,严格制定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管”是把该管的管住管好,遵循“宽进、严管、重处”,推动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实现放管双轮驱动,防止监管缺位;“服”是“优”字为重、优化服务。同时,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大力整顿懒政怠政行为,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责任担当意识,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创新意识。
三是加强组织、抓好落实。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推动责任落实,强化督查问责,形成推进“放管服” 改革工作的常态机制。严格执行市水务局和市政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现场勘查、办件登记、交接、工作代理、请示汇报、档案管理等制度要求,做好咨询办件和投诉举报的管理回复工作。
水利局放管服自查报告二
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关于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自查总结的通知》(蚌编办〔2016〕114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蚌埠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的通知》(蚌政办〔2016〕18号)文件要求,将我局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报告如下。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
按照国家、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梳理和清理工作。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蚌政〔2014〕34号)文件精神,将我局原有的7项行政审批保留1项,转变管理方式6项。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权力改革工作,积极推进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技术性服务清单工作,2016年,我局制定并公布了《蚌埠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共涉及中介服务12项,转换1项。同时,我局加强与上下级部门沟通,及时衔接落实调整和下放的行政权力,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局重新梳理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所需材料,重新绘制了办理流程图、制定了一次性告知单等。对行政审批项目,我局事前均充分讨论,尽可能简化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能满足项目审批要求的尽量不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在满足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现场勘查和专家数量等
二、完善政府权责清单制度
我局高度重视权力清单运行状态,及时了解国家、省和市政府的'行政权力调整动态,根据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权力事项动态调整工作。2016年,我局及时按照国家、省、市政府要求,将“取水许可审批”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合并为“取水许可审批”;将“水资源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管理费征收”合并“水资源费征收、河道管理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取消了“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权力事项。
我局积极构建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制度。涉及行政权力均制定了《蚌埠市水利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和《蚌埠市市、县水行政监管事权划分意见》,出台了《蚌埠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有关文件,确保水行政标准化、规范化运行。
三、推进监管方式创新和服务优化
(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我局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对我局涉及社会信用事项开展梳理,建立了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制度。同时按照要求制定上报了我局权力事项信用信息目录报表。
(二)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我局基本建立了“双随机”抽查机制体制,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情,明确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建立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印发了《市水利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蚌水办〔2016〕2号),各有关科室制定了抽查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印发了《蚌埠市水利基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规范取水许可整改的通知》等文件。从工作组织、程序规范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考勤管理和社会监督等方面为抓手,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并责令整改,严格工作制度,保证了“双随机”工作有效开展。
四、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6〕122号)要求,落实好我局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我局制定了《蚌埠市水利局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要求所有重大水行政决策和执法做出决定前均要通过法制审查,确保行政合法。同时,要求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出台规范性文件之前,均须报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五、问题建议
2016年,我局按照市政府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已办权力事项不能及时网上公开等,下一步,我局将加大督办落实力度,做好各项有关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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