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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个体经营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定额核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个体工商户,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理。

(5)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及时纳入管理。

(6)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7)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