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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一、服务对象

最新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开业登记的临时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6)省外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临时到省内从事货物运输业的。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A0100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6)从事货物运输业应办营业执照而未办的浙江省内个人(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2.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

(7)浙江省外货物运输业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窗口当场办结 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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