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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员工的情形

一、试用期的最长期限。

试用期内解除员工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工资的最低限制。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三、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须为员工交社保

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试用期内解除员工的情形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需理由;但是,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五、员工在试用期内解约的培训费用和招聘费的处理

(一)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二)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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