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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生育登记、奖励优待政策指南

近日,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整理了一份《银川市生育登记、奖励优待政策指南》,针对市民咨询率较高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梳理解答。

银川市生育登记、奖励优待政策指南

  银川市生育登记、奖励优待政策指南

一、 生育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 (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二、生育服务登记程序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卫计委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登记服务暂行办法 》的通知(宁卫计发[2016]130号),生育登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执行:第八条 生育一孩、二孩的夫妻一般应在怀孕前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也可以直接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理登记,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符合条件生育三孩的夫妻在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再生育申请,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1、生育登记程序: 第十条 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孩生育登记,根据登记对象需要,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1.个人登记。(1)现场登记:登记人填写《一孩生育登记表》,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供有登记人签字的委托书,并提供以下材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②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 ③生育后补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④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2.办理登记。受理登记地应当及时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无法核实的由夫妻双方提供书面承诺),录入登记信息,为其进行一孩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第十一条 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已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按以下程序进行二孩生育登记:1.个人登记。(1)现场登记:登记人填写《二孩生育登记表》,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供有登记人签字的委托书,并提供以下材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②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③生育情况证明(再婚的需提供再婚前生育情况证明);④生育后补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⑤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2)网上登记:网上填写登记信息,上传相关材料。2、三孩生育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三孩条件的夫妻,生育前按下列规定申请三孩生育审批。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三孩生育审批表》。《审批表》需经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非申请人签名的《审批表》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2)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3)结婚证 (再婚的需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 (4)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婚育情况说明;(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6)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三孩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再婚夫妻,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应提供再婚前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生育证明。

三、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1、关于产假。 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规定,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98天),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关于奖励扶助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对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孩子的夫妻,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将来也不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2016年1月1日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在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相关疑问解答

A、哪些人可以生三孩?

1.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B、生三孩需审批

生育一孩、二孩的夫妻一般应在怀孕前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也可以直接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理登记,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

符合条件生育三孩的夫妻在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再生育申请,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C、产假怎么休?

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合计158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D、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独生子女不再享奖励

关于奖励扶助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对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孩子的夫妻,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将来也不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2016年1月1日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