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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社会抚养费去向成谜?

社会抚养费,为何去向成谜?

说起社会抚养费,可能很多观众对这个概念会有些模糊,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那个时候的社会抚养费叫“超生罚款”,然后在1994年的时候,“超生罚款”改了名字,叫“计划外生育费”。而直到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了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名为我们现在说的“社会抚养费”。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出现,计划生育政策也经历了从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子女,到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转变,这使得不少家庭因此受益,但不少并不符合“单独二胎”条件的却想要生二胎的家庭依然要面临缴纳巨额的社会抚养费,而笼罩在社会抚养费身上的神秘“面纱”,也让很多人是颇有怨言。最近因《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其存废之争的讨论再次吸引了公众的目光。

作为事关广大人群的一项重要事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公开透明,是它取信于民的关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20日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因本次修订内容较多,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2002年发布并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而在这个新的条例当中,我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主题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在征收对象方面,新修订的条例拟统一把征收对象限定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生育子女的公民。对那些符合结婚登记条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生育的,未满生育间隔规定生育,还没有办理生育服务生育等情形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部分可与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相关手续。

在征收主体方面,目前现行的政策是乡镇、街道就可以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存在标准不一,随意性大等问题。新的条例拟规定要有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作出征收决定,乡镇、街道仅仅可以做调查取证工作,不能再作出征收决定。

在征收标准上,新条例也有比较大的变化。目前,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各地自行决定,地区之间差异较大。新条例规定,对违法生育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以下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据记者了解,近几年,我国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一直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办法》也早在2010年即启动修订,至今已历时约四年。此次修订,是《办法》实施12年来首次“大修”。

其实,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是个敏感话题,抚养费该收多少,怎么收,收了的资金该如何处置,还有社会抚养费究竟该不该收等等这些问题一直都很受关注。可惜的是,在很多地方,社会抚养费不仅已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政府收入来源,而且资金去向也不透明,甚至看似“清水衙门”的计生委,也因社会抚养费而成为一个“油水衙门”。广东省7月公布的关于我省24.52亿元社会抚养费的最新审计报告,就再次暴露了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怪现象”。不只是广东省,全国很多地方都着类似的“怪现象”,那么这些“怪现象”的背后,到底都有着什么样的“猫腻”呢?

广东省审计厅今年7月首度披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审计调查情况,审计结果显示:全省22个县在2012、2013两年中,共征收社会抚养费24.52亿元。审计亦发现部分地方政府部门未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征收管理违规、管理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审计同时发现,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不够规范。

据2012年12月广东省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度广东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金额为14.56亿元。2013年底,广东省财政厅在有关信息的公开答复显示,这一数字为26.13亿元。两者相差11.57亿元,两个权威部门数据互相“打架”,而且差距如此离谱,实际上正反映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一直处于混乱不清的糊涂账。

除了广东,在2013年,24个省份陆续公布去年征缴总额,200亿巨款流向及用途却依然“说不清,道不明”。这24个省仅仅公布了征收总额,此外再无其他实质性内容,没有开支情况和审计报告,更没公布最终用途。对于巨额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有关部门回复称“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而一些地方政府规定,这些钱可以用作计生工作人员的奖金,引起广泛争议。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共征收社会抚养费超1.5万亿元,到底有多少入了国库,不得而知。超生罚款到底去哪儿了?一些基层超生被罚的案例表明,计生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的现象并不少见,此外,超生罚款也无明确标准,同一地区因县区、乡镇不同,征缴费用标准差异很大。山东济南一个郊区农民就曾表示,二胎一般在7万块钱,三胎要20万,如果有熟人的,15万也能拿下来,罚款可多可少,一般都能“讲价”。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向基层摊派征收指标,导致执法部门“放水养鱼”,对治理“超生”漠视,反而对“罚款”十分热衷,不少人盯上了社会抚养费这块“肥肉”。一位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基层干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私自截留的现象十分普遍。记者经过调查后发现,由于各地监管缺失,一些基层计生部门征收人员权力很大。

来看一个案例。深圳南山西丽计生科就有一名工作人员邓某,私自将700多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据为己有。在从事计生工作五年期间,邓某与缴费人员达成某种“默契”,在缴费人向其缴纳社会抚养费时,邓某收取现金“好处费”,并按照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最低标准,给缴费人开具社会抚养费收据,缴费人向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以后,邓某将收据索回,并以做废票的方式将收据销毁,从而侵吞该笔社会抚养费。检方指控邓某挪用公款560余万元,贪污公款151万余元,收受贿赂15万余元。

深圳案例并非个案。2013年,审计署曾经公布过甘肃省等9省市下属的45个县社会抚养费审计调查结果。结果显示,几乎每一个县都存在社会抚养费被截留、挪用、私分问题。重庆市忠县、酉阳县和铜梁县相关部门,将近6800万元社会抚养费滞留到次年才上缴国库。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一些执法部门的罚款有指标,有分成已是公开的‘秘密’,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的相关‘罚款’更是有过之无不及。一旦公共权力与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相挂钩,“养鱼执法”等乱象层出不穷也就不足为奇。

广州市一位政协委员就曾则表示,要像晒三公那样,对社会抚养费进行独立核算,征收、支出明细要见光,接受专项审计。否则,永远是一笔糊涂账。有专家呼应,应该加强对这笔资金从征收到使用的监管,最好能够用于对失独或者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保障。

因为“养儿防老”等观念因素的影响,超生被罚的现象一直存在。而因为交不起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导致无法上户口的事情在一些地区也一直存在。这当中,甚至产生了很多极端的案例。一些孩子因此成为了黑户,而孩子的父母甚至用自杀的方式来表达对“社会抚养费捆绑户口”的不满。我们的编辑梳理发现,到今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已经相继公开出台户籍“新政”,明确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就可落户,与计生证明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实行“脱钩”。但多数省市的公安机关仍在继续执行计生证明与户口“捆绑”制度

社会抚养费近来备受关注。一方面,其收支不清广受质疑;另一方面,计生征收与上户、上学、低保认定、安居房审批等多项公民基本权利的“捆绑”下,暗涌的跨部门权力寻租和利益瓜分逐渐被揭露。

近些年来,将计生政策与其他政策“捆绑”的现象并不罕见。除了上学、低保之外,各地和计生捆绑的还有医保、落户、购房、结婚登记、身份证明等各种“土政策”。

2000年以后,随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的实施,各地计划生育执法方式逐渐改善,从强征“超生罚款”,演变为较柔和的“捆绑式”征收社会抚养费。

其中,“最有效”的征收方式,就是与上户口“捆绑”:不缴清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的孩子,就不能上户口,没有户籍,成为“黑户”。孩子将被剥夺更多的生存发展权利,甚至基本的受教育权。

在一些偏远山村,甚至出现贫困的计划外生育家庭,因缴不起社会抚养费,以生命换取户口、上学等个案。

今年3月3日,黔西南州兴义市中小学新学期开学的日子,37岁的农民王光荣在家中割腕自杀。家里人和邻居说,王光荣因交不起“超生罚款”自杀。自杀前,学校的通知,计生部门的信息都明确告诉王光荣,缴不清钱,其四个儿女就拿不到继续上学所需的“计生证明”。

尽管当地否认王光荣的死与“超生罚款”有关,但王光荣的遗孀很快获得当地政府给予的6万元安葬费和帮助建房的`承诺;四子女继续上学,不再被催缴“计生证明”。

有媒体报道称,事件发生后,兴义成为贵州首个明确将义务教育与计生政策“松绑”的地区。今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也相继公开出台户籍“新政”,明确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与计生证明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实行“脱钩”。

据悉,“捆绑式征收”并未明文出现在各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各地方政府迫于计划生育指标对所有关联部门的考核压力,能会在诸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工作文件中“委婉”规定。

在众多极端个案之下,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引发了公众议论。对此我国计生委明确表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法可依,在一段时间内不会取消。而人口学专家、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陆杰华也指出,我国要稳定低生育率,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仍需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有继续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方式和用途,都亟待改革。

记者采访发现,很多市民也表示,如果现在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于许多严格遵守了计划生育的家庭是不公平的,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应该更为人性化。“毕竟孩子无辜,不能因为其父母的计划外生育行为,而限制孩子求学、参加医保等公共服务的基本公民权利。”

而且,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国家也开始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尽量消除目前各地“自由裁量权过大,虚报、截留、挪用,甚至‘养鱼执法’”等乱象,让征收标准更加统一。明确。同时,有专家也表示,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必须公开、透明,引入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还在继续。有反对的,也有赞成的,而在正反双方的激辩中,一个词屡屡被提及,那就是 “公平”。而除了公平之争外,争论的焦点还集中于“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这个问题,目前无解。不管将来社会抚养费会不会被取消,我们希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为一项重大的国家政策能真正的取信于民,用之于民,真正起到促进人口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