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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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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指的是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这样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筹组过程中因名称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登记申请文件、材料使用名称杂乱,并减少因此引起的重复劳动、重复报批现象。下文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关知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公司的名称作为该公司的标志,不仅含有商誉权,而且还受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所以,在设立公司中要求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文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经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面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文书制作要点

(1)在名称中,有限责任公司要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要注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为其《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其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应有单位盖章和组建负责人或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名。

(4)委托书要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而且要有委托单位的盖章。

拓展阅读:企业名称登预先核准登记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该行政区划应加括号。

2、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其他法人名称、阿拉伯数字、外国国家和地区名称及部队番号;

(3)含有不良政治、宗教及民族歧视性的字号;

(4)易使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从事行业产生误解或误认的;

(5)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6)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

(7)现行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

(8)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7、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8、下列企业名称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核准: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9、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