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什么?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就是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决定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到拟设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
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指南 |
事项名称 | 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办事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B类 | 办事依据 | 《行政许可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受理机构 | 县工商局注册分局(政务中心) | 决定机构 | 县工商局 | 办理条件 | 一、 企业名称预核准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二、公司设立登记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2014年3月1日起,企业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类型、营业期限、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股东、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四、公司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解散; 2、被依法宣告破产;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六、分公司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包括名称、经营范围、营业场所、负责人)。 七、分公司注销登记 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被隶属企业撤销。 八、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企业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国家规定数额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8、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十、非公司企业(含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撤销分支机构、资金数额)。 十一、非公司企业(含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十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十三、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包括名称、住所、投资人、经营范围、出资额及方式)。 十四、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六、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包括名称、住所、合伙人及出资额、经营范围、合伙类型、合伙事务的执行人)。 十七、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十八、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十九、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总额、业务范围)。 二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名称预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三、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登记事项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分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九、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非公司企业(含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一、非公司企业(含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章;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十三、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投资人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四、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4、公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五、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出资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还应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六、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杰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的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1、变更合作企业名称,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还应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3、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七、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八、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称;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文件。 十九、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者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7、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8、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二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9、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以及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 | 办理程序 | 一、审查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审查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咨询服务工作; 2、负责受理审查工作,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检查核实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检查核实; 4、参加重大(疑难)登记事项合议审核会议 5、负责资料录入 (三)时限:5个工作日(名称预核准为即时) 二、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核准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审核工作,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根据核实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参加重大(疑难)登记事项合议审核会议。 (三)时限:15个工作日(名称预核准为即时)。 三、发通知书或发照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打印(第1项)或准予注销通知书打印(第4、7、11、14、17、20项);其余为执照打印; 2、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1项)或准予注销通知书打印(第4、7、11、14、17、20项);其余为执照打印。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4、收取登记费(第4、7、11、14、17、20项注销登记不收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名称预核准为即时)。 | 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名称预核准为一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一、企业名称预核准不收费。 二、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三、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设立登记费标准收取。工本费:营业执照副本10元/份;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补换执照50元/户。 四、公司注销登记不收费。 五、登记费:300元/户;工本费:营业执照副本10元/份。 六、变更登记费:100元;工本费:营业执照副本10元/份;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补换执照50元/户。 七、分公司注销登记不收费。 八、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工本费:营业执照副本10元/份。 九、登记费:300元/户;工本费:营业执照副本10元/份。 十、变更登记费:100元;工本费:营业执照副本10元/份;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补换执照50元/户。 十一、非公司企业(含营业单位)注销登记不收费。 十二、登记费:300元/户,工本费:营业执照副本10元/份。 十三、变更登记费:100元;工本费:营业执照副本10元/份;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补换执照50元/户。 十四、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不收费。 十五、登记费:300元/户,工本费:营业执照副本10元/份。 十六、变更登记费:100元;工本费:营业执照副本10元/份;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补换执照50元/户。 十七、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不收费。 十八、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不收费。 十九、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不收费。 二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 | 表格下载 | 一、《企业名称登记申请表》.Doc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Doc 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三、《公司变更登记表》 四、《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doc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doc 六、《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doc 七、《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 八、《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表》 九、《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表》 十、《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doc 十一、《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十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十三、《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十四、《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十五、《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十六、《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十七、《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十八、《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十九、《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 监督检查 | | 咨询渠道 | 县工商局注册分局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下午5:00 办公地址:县政务中心(凯乐大酒店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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