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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收取的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企业2007年度一次性收到的3年的租金收入,当时是按租赁期限确认收入,2008年汇算时是否要做调整?
  答: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跨年收取的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提示:2007年一次取得3年的房租收入300万元,假如是按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处理的(即: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当时只确认收入100万元,现在就要用300-100,200记入当期收入。